4月13日,我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部负责人甘静仪律师受邀为广州市赛科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开展以“民法典对企业经营的六大影响”为主题的法律知识讲座。广州市赛科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是从事专业医疗净价、楼宇等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及系统、中低压配电控制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的高新科技企业,分别在江苏、山东等地成立了办事处。2011年分别取得了国家强制性3C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首先,甘律师向赛科公司的工作人员普及了民法典施行的时间及其对其他法律的影响,并提醒企业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应将相关表述更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紧接着,甘律师为现场听众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中与企业经营相关的重点条文。第一,关注电子合同。《民法典》中明确了电子合同系视为书面形式。对此,甘律师提醒企业在交易时应对微信和邮件引起重视,同时要注意电子合同在交易过程以及资料保存中的细节,加深大家对电子合同的了解。第二,格式条款要提醒。甘律师提醒现场听众在今后签订合同时,要重点关注合同中是否存在格式条款。如果是我方在起草合同时设置了格式条款,应以能够引起注意的方法提示对方,避免带来法律风险。第三,替代履行需谨慎。《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对此,甘律师从企业作为服务方和付款方两个角度讲解企业在其中应尽的义务。第四,拒绝受领可收费。针对客户不提货现象,甘律师结合真实案例为企业阐述应对方法,并表示企业可以请求提货方赔偿因拒绝受领所增加的费用。此外,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是无须支付利息的。第五,出借款项要写利息。针对利率问题,甘律师告知现场听众国家对借款利率的新规定,并提醒大家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在借款时应当明确对利率的约定,否则可能视为没有利息。第六,保证条款需明示。《民法典》对过去关于保证条款的规定进行了巨大的变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已更改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一般保证”。因此,甘律师表示,在签订有保证条款的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最后,甘律师对此次讲座进行总结,并与赛科公司的各位工作人员进行合影留念。本次法律讲座圆满结束。此次讲座是2021年「杰海金牌大讲堂」的第10期。接下来,我所将结合国家政策,帮助企业与时俱进,关注法律变化,积极学习新法新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顺应立法形势做出改变,促进企业抓住机遇,勇立潮头,实现自身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