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多地政府出台相应的限购政策,如广州市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居民购房,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者个税证明的,可限购一套住房。

那么如果买房人因限购政策的出台或变动,导致不具备买房资格,已经交了的定金能不能要求开发商退回?

近日,杰海短视频——《周律说房》第18期在杰海律所视频号上线。杰海阳江分所主任周仕带律师解答了上述问题。

本期视频内容要点,我们整理如下:

01、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日,小王跟某开发商就某商品房签订了认购书,并于当日交付了10万元的定金。然而,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自2017年3月24日起,小王认购的小区被纳入限购范围,而小王不在该小区定向购房人员明细表之内,其不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规定,不具备买房资格。开发商同意解除认购书,却不肯退还定金,于是小王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认购书,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并且赔偿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某开发商是否应当将定金退还给小王?是否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给小王?

裁判要点: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认购书已无法继续履行,王某据此请求解除该认购书,开发商对此无异议。本案认购书的解除,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即限购政策,非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最终判决开发商向小王返还定金和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

02、律师建议

现实中,并非所有因限购政策导致失去买房资格的买房人都能成功退定金,为防止已经交了的定金被开发商“没收”,我们在此要提醒广大买房人:

一、买房前须了解清楚当地的购房政策,明确自己是否有买房资格。大部分地方的购房政策都是公开的,买房人可以通过政府、住建局等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号等多渠道了解。

二、不可听信销售人员任何“有办法解决买房资格”的承诺,注意保存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等。如果明知自身无买房资格仍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或者误以为自身有买房资格而签署认购书,则后果可能是定金可以要回但利息亏掉,甚至定金也要“赔进去”。

三、签名要看仔细,下定不可冲动。我们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往往还会被开发商要求签署其他文件资料,比如“xxx告知书”、“xxx购房须知”、“xxx购房提示”等等。在这些文件中,极大可能包含了“买房人承诺自己符合购房政策”以及“开发商已经明确提示了购房政策”等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条款,盲目签订上述条款则对自己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