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股权执行的问题,比如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股权价值难、恶意贬损等,导致在执行中无法执行到位,损害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19条,对以上问题给出了明确解决方案。1月31日,杰海律师谈话类节目——《股道希风》第14期在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官方视频号正式上线,杰海律所杨健贵律师、彭磊律师、杰海南沙分所李栋梁律师对新出台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本期视频中,着重讲述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冻结规则

在《规定》未出台之前,法院对于冻结股权的流程极为不统一,在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到底是向公司登记机关还是向公司直接送达存在混乱,本《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2、解决评估难的措施

为有效解决股权评估难问题,《规定》的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了法院调取评估材料的主体;第二,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股价时,可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第三,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这些规范措施的出台,给法院提供了明确指引。

3、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

《规定》第八条规定,冻结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报告;未报告即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

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规避执行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制裁不法行为和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保留了相应的权利。

总而言之,新规出台为法律实务解决燃眉之急,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