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倡“专精特新”企业时代,对知识产权服务要求更高,那以知识产权出资到底能不能“全身而退”?这个问题在全网展开了热议。

3月31日,《杰海-股道希风》第17期在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视频号上线,杰海律所杨健贵律师、彭磊律师、杰海南沙分所李栋梁律师对“知识产权出资”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本期视频中,着重讲述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介绍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法律变更

2005年实施的《公司法》未修订之前,法律对股权货币出资金额有明确的限制,必须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多是70%。而在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删除了该比例限制,表明非货币出资可以100%入股,实现了出资自由。

《公司法》条款修订

2、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类型

《公司法》并没有列举知识产权出资具体类型,但明确了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可以用货币估价;

第二,能依法转让

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便可出资入股,一般出资类型包含商标、专利、非人身附属性著作权等。

而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技术是否能作出资,从相关判例上看,一般不予认可,出资人仍负有实缴的义务。

3、出资专利等知识产权后被宣告无效,出资人是否要承担补足责任?

目前从查询到的判例来看,最高法和各级高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遵循的原则还是以出资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且公司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出资人出资时是存在恶意或评估违法,若出资人并无恶意,且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那么只要该知识产权已通过合法评估验资且转让至公司所有,即视为出资人已完成出资义务,即便该知识产权贬损或被宣告无效,出资人均无需承担补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

总而言之,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时,一定要按照出资流程进行验资估值,并合法转让给公司,否则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