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中,会产生各种矛盾,当这些矛盾无法缓和,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解散之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有哪些?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公司解散之诉的?近日,《杰海-股道希风》第21期在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视频号上线,杰海律所创始合伙人、创业与投资并购部负责人杨健贵律师,民商事诉讼部负责人彭磊律师、杰海南沙分所主任李栋梁律师对“公司解散之诉”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本期视频中,着重讲述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01.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

解散对公司来说是具有毁灭性的,意味着公司即将不复存在,但提起解散之诉并非任意就能够提起的。《公司法》第182条明确规定了四个条件: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第四,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只有当四个条件全部满足时,方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故公司解散之诉又被称之为破解公司僵局的“最后武器”。

02.如何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法律对于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除主体资格条件较为明确外,其他条件均为概括性条款,很难确定相应的界限,基于这一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约定了具体事由:

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为股东提起解散之诉指明了方向。

03.如何认定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原因在于公司有亏损或者是大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去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例个案审查,法律上并无具体的规定。

总之,公司解散乃是公司出现僵局时最后的破解之法,如在有能力继续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公司解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企业的助力,为防止因解散公司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需要从根源上权衡利弊。